認識并正確看待深圳作品著作權登記制度
根據(jù)《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我國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著作權自愿登記制度,對申請登記的作品給予著作權登記,對轉讓、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等行為也予以相應的變更登記。在訴訟實務上,作品登記證書往往會成為著作權成立的初步證據(jù)。例如,在北京小明文化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與“小茗同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小明文化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及檔案查詢結果,證明自己對該“小明”卡通形象擁有著作權。
但是,作品登記并非是硬性規(guī)定,在訴訟中證明自己擁有該項著作權,也并非一定需要依靠著作權登記證書。目前,由于知識產權市場的蓬勃發(fā)展,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出現(xiàn),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許多急于提升業(yè)績的代理人抓住了著作權人對于著作權登記制度不甚了解的空子,隨意夸大了著作權登記的作用。在訴訟實務中,也存在權利人提供了作品登記證書后,仍被要求提供其他證據(jù)材料的情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公布過這樣一個案件,原告陸道龍自稱是《中華陸氏歷代年譜〈陸氏宗譜〉》的著作權人,被告陸逵等十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歪曲、篡改并公開發(fā)行該作品,涉嫌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審理法院認為,盡管原告已依法取得作品登記證書,但由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原告提交的申請文件只作形式審查,所以法院需對作品的來源、創(chuàng)作過程以及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作實質審查,再行確定該作品是否能夠收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是否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
保留第一手資料 有備無患
首先,經過上述分析,我們能夠明確一點,作品登記證書不同于專利證書和商標注冊證,不是權利憑證。盡管在作品登記的時候,相關部門會要求登記人出示證明作品完成時間、作品內容的材料,但卻并不進行實質審查,所以,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一般會要求權利人除提供作品登記證書外,再次提供證明作品完成時間、作品內容的材料。也就是說,真正用于證明權利人擁有該項作品著作權的證據(jù),應該是作品的創(chuàng)作思路、創(chuàng)作手稿等一系列能夠表達創(chuàng)作過程的原始資料,而非作品登記證書。所以,我們建議著作權人在創(chuàng)作時,應有意識的保存相關資料,以便后期維權。
其次,當著作權人想要在訴訟中否定被訴侵權人的獨立創(chuàng)作行為,那么他不僅需要證明自身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還需要證明被訴侵權人具備了接觸該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該作品。接觸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作品公開發(fā)表,被訴侵權人可以隨時接觸。另一種則是被訴侵權人基于某些理由,以某種手段,在涉案作品尚未公開發(fā)表時,得以接觸到該項作品。所以,我們建議打算公開發(fā)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公開發(fā)表作品時,保存發(fā)表記錄、發(fā)表內容截圖等資料,以便后期維權。而不打算公開發(fā)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對特定人展示作品時,也應保存相關記錄。
一般來說,上述資料經過長時間的存放,可能會存在字跡消損、紙張受潮、模具生銹等情況,所以,我們建議著作權人進行公證保全,由第三方公證機構見證并出具相應的文書,達到保全證據(jù)的目的。
總結,作品登記證書并非權利憑證,在訴訟維權中,并不能作為絕對的權利證明,著作權人仍需要對于作品的原稿、手稿、創(chuàng)作思路、初次公開記錄等資料進行有效的保存,這樣在進行維權的時候,才能更具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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